銷售不動產必須如實申報銷售價格,以免受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想藉由低報銷售不動產銷售價格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特銷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特銷稅外,最高可按所漏稅額處3倍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依據特銷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課徵規定外,都應在訂定銷售契約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特銷稅,至於申報計算的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君在101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台中市土地,並在規定期限內以銷售價格600萬元申報繳納特銷稅60萬元。因申報銷售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相當,經追查買賣資金流向,發現甲君收取銷售價款較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價格多出80萬元,甲君表示該價款是買方給予的土地介紹服務費。
中區國稅局說,由於計算特銷稅的不動產銷售價格是指銷售時所收取的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的一切費用,所以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的介紹或補償費等應一併計入銷售額計算特銷稅,因此甲君應就短報80萬元補徵特銷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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