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 》地籍清理土地公告辦理清查
地籍清理問答集 問1: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該如何得知土地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清理之對象?何時提出申請登記? 答: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有關地籍後,應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到下列公告處所得知: 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二、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村(里)辦公處所。 三、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四、土地登記簿所?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村(里)辦公處所。但無從查明者,不在此限。 土地權利人應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清查公告後,始得於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向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所以,直轄市、縣(市)政府於98年3月起公告34.10.24以前登記之限制登記、45.12.31以前登記之未定期限地上權及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7月起公告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並開始受理申請登記(38.12.31以前非以法定物權名稱登記者,係由地政事務所逕為塗銷,土地權利人免申請)。其它尚未公告清理之土地則自99年起分年分類清理及公告。 問2:清查地籍後之公告於公告期間,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如發現有遺漏或錯誤之情事發生,該如何處理? 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規定,土地權利人、利害關係人或相關機構,發現公告事項有清查遺漏或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查明。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明屬清查遺漏者,應就遺漏之土地補行公告90日;屬清查錯誤者,應就更正之土地重新公告90日。 問3: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土地,如逾公告之申請登記期間無人申請,屆時會如何處理? 答:為澈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之土地或建物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清查地籍並公告受理申請登記之期間,屆期無人申請登記,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另外,如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直轄市、縣(市)政府將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