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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0日 星期四

+土地消息 》司法權介入行政權,都更玩完了!

中國時報【本報訊】
司法權介入行政權在都市更新運作之分際與影響 --從一紙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談起時 間:103年2月25日(二)上午10:00-12:00主持人:中國時報副社長╱張景為貴 賓:中華民國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于俊明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陳 諶 %3f利國際商業法律事務所律師(文林苑案專任律師) ╱許%3f進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科升 臺北市議員╱李慶元 住戶代表(擔任四育里里長36年)╱彭炳義 住戶代表(四育里前里長) ╱連%3f堂 住戶代表╱詹朝富   住戶代表(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鄭美蘭
北市府力挺 允諾續行權利變換
張景為:103年2月21日,市長有約會前會,都更處的袁科長,經詢問都更處的法務高層,確認重走程序沒問題,袁科長承諾本案仍繼續進入權利變換,並當場面報台北市吳副秘書長。這個案子仍有希望,我們也要督促市府繼續支持本案,這方面也要靠李慶元議員不斷監督。司法獨立,希望透過這次的發言報導,最高行政法院可以發回重審,不能拖太久,有一個真正符合公平、公益的判決。
整合難審議苦 法院判決讓你重頭來
于俊明:今天的課題非常重要,「虎林段四小段38地號等120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因為「都市計畫變更」以及「97年8月18日都市更新審議會決議」,將更新事業計畫內容予以修正,經都市更新審議會認定為舊案續審,並審議通過准予實施,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將產生制度上極大的問題,本會會員相當重視此問題。
目前的更新法令以及實務,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所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依內政部97年8月20日內授營更字第0970806762號函解釋,係指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之變更,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19-1條的旨意以及內政部的釋示,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沒有「核定」,怎麼會有事業計畫的「變更」?沒有「核定」,怎麼會有「簡化作業程序辦理變更」?如果核定前、審議中的變動,都叫做「變更」,等於說這個案子要重新來過,這會讓都更案充滿不確定性,造成都更案變成投資陷阱,更讓多數贊成都更案的住戶通通陷於困境。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修改程度」決定是否屬於「變更」,但是現行都更法令或解釋,對此沒有訂定或被法律授權訂定一個所謂「修改程度」的判斷標準,讓住戶以及我們公會的會員在沒有預見性的情況下,承擔訴訟不利益的後果,這對審議機關以及參與都更案的人民也極其不公。公會以前有跟政府建議,獎勵值是不是可以用固定的方式,以減少整合過程的認知差異以及提昇審議效率,但是政府的回應,如果這樣就不用審議會了。既然獎勵值不能確定,共同負擔也一定跟公展版不同,這些修正若被認定為「核心變動」重新變成新案,都更案將永無止境的循環。高等行政法院3位法官的判決。更新案不管私辦、公辦,都將難以推動,最後造成政府、全部地主、實施者無法彌補的損失以及社會成本。
目前都更所面臨的是「整合難,審議苦,法院判決讓你重頭來」的困境。我的建議是以本案為例,在制度或救濟上,避免法院變成太上都市更新審議會;其次期望「預見性」、「明確性」、「安定性」、「信賴保護」等行政法原則能真正落實在行政處分與司法判決中。
正在運作的都更案 法院應審慎判決
李慶元:法院的判決書第81頁寫到,「綜上所述,被告未注意及此,進而督促參加人補正相關法定程序,仍以原處分准予核定實施,容有違誤。」所有的程序是台北市政府,包括更新處及都審委員會,督促參加人來補正相關法定程序,以原處分核定實施。
從98年12月幹事會到事業計畫通過,光被要求修改就有13次,足足走了2年半。他們已經運作十多年,沒有這十幾年,根本走不進幹事會。高等行政法院等於是否決台北市政府有關都更的行政作業。都審會並不完全由市政府都發局、更新處完全介入主導,都審委員,包括建築業、律師,嫻熟都更的專家,以合議方式審決並核定。
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對全體(同意或不同意的地主)全部權益受損,這很妙,這樣的判決是有問題的!
97年2月29日,台北市政府公告遷建基地更新地區計畫書之後,給予獎勵容積,第一階段是15%25,你速度不夠快,第二階段的話,獎勵容積只有9%25。這個案子是拿到最高的獎勵容積15%25。一旦變成新案,獎勵容積15%25就沒了,停車空間容積獎勵,本案爭取到5.65%25,也沒了。估計獎勵容積的損失超過1200坪以上,全部地主加上實施者的損失,市價超過10億元。
司法判決,明顯就是在鼓勵少數權利、利益沒有受害地主,甚至是獲利者,還要利用都更、利用司法訴訟,去勒索多數的同意地主或實施者的利益。我不敢說這些告訴人是勒索,但我嚴重質疑,打這個官司對他們有什麼好處?現在告贏,獎勵反而變少,甚至會沒有。本案判決書那麼厚(91頁),我不相信這幾個告訴人,他們要花這麼大把勁去寫,我敢打包票,絕大部分都是他們的律師寫的,不是法官寫的,法官沒那麼多的體力啦!這些告訴人寫這麼多的內容來打對自己權益不利的官司,我實在是很納悶,這些告訴人的目的為何?
此案全部地主、實施者、政府是三輸局面。若衍生國賠爭議,又變成全民皆輸。有形的錢好賠,無形的青春怎麼賠?
我建議,司法權介入行政權,正在運作的都更案應更審慎判決;應該兼顧所有利害關係人意見跟權益;法院在審判程序中應尊重行政部門及都更審議委員會的都更審議權;法院應該避免讓少數地主藉司法訴訟來不當勒索多數地主的權益;行政部門只要在合乎法理情的情況下,應該積極捍衛自己的行政程序以及都更審議的結果。
審理程序瑕疵 發回高等行政法院重審
許%3f進:「都市更新」的性質係地主或屋主委託實施者依據都市更新程序來進行都更,開始授權實施者做都市更新案時,其即已預見這個更新案的內容和公展版會有不同,送審之事業計畫會因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專業的討論而進行修改,本質上即非合建之概念。為何3位法官會認為事業計畫修正,即係所謂的事業計畫變更?即因為誤認都市更新之性質為強制合建,屬於變更,因而核心事項(法院自行創設之概念)的變更,為新案非舊案,既然是新案就要重新獲得地主的同意,是錯誤的概念,我發現法官「都市更新性質」認定錯誤,判決書第71頁倒數第3行,都市更新的程序和強制合建是相同,所有的契約內容變動,皆須經過所有地主的再次合意。判決內容悖離現行實務之運作方式。
原來判決被撤銷以後,會產生幾個影響,一是同意書取得要重新拿到;二是獎勵值會不見;三是在撤銷期間,仍會有訴訟,本案和文林苑會造成付出很大的社會成本。
我對判決有三點意見,首先,法院之所以把都市更新誤認為強制合建的性質,可能係誤認屬於市府推動的簡易都更概念。其次,事業計畫的修正,並沒有所謂核心事項跟非核心事項的區別,只有自行修正和被動修正的區別,「自行修正」有法規依據,大家可以看台北市政府處理都市更新事業程序終結前自行修正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件要點,在都市計畫變更或法律變更時,是可以自行修正的;另外,「被動修正」係因審議會要求才做的修正,修正的分類只有如此,沒有什麼核心事項修正的概念。最後,判決中提到公聽會和說明會,二者有不同,這兩者的實施方式差不多,為什麼這個案子會變成不同?法官可能受到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的影響,但法律不溯及既往,用聽證會的規格重新去審視說明會和公聽會,是造成判決錯誤的原因。
就未通知更新案內其他住戶陳述意見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有判決之先例(102年判字第757號判決),認為若法院未職權通知該更新計畫案內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即屬於審理程序上之瑕疵,應發回高等行政法院。
設不動產專業法庭 組都市更新專股
陳科升:實體層面,侵害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就都更事業計畫新、舊案認定之判斷餘地,構成另一層次司法越位,承審法官形同太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判決內容已侵害行政權,大法官釋字第382、462、553號解釋及釋字第319號翁岳生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中一再強調司法與行政的界限,法院就判斷餘地的部分應給予行政機關尊重,另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判字2093號判決略謂:「於都市更新,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之審議,係由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以合議制方式為之,係經由委員會所作成,獨立行使職權,共同做成決定。行政法院只能就行政機關判斷時,有無遵守法定組織、錯誤之事實、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行政機關之專業認定,行政法院應予尊重。」承審法官,越俎代庖認定新案,推翻台北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及內政部認定舊案續審?吳庚前大法官著作中對於行政與司法分際,「行政與司法之分離,法院應不可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做漫無邊際之審查。」
本案判決為何對於內政部回覆之函釋棄置不論,及不足採信之處?判決亦未附理由說明,顯見有判決不備理由之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亦涉及司法權侵害立法權,法官於判決中自行創設「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核心內容」的概念,都市更新條例並未有此規定,其分類之法律依據及法理基礎為何?亦涉及信賴保護之問題,逕自判決撤銷已經核定之事業計畫,形同國家之左手在幫人民爭取權利,卻遭右手將之砍斷,讓人民無所適從。倘若本案之撤銷判決確定,則多數住戶為保護自身權益是否要以台北市政府為對象而申請國賠?
為避免行政措施常遭遇法院之干預,確立屬於行政體系之裁量範圍,法院應不可對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作漫無邊際之審查。高等行政法院之法官,應遵循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之方向而下判決,本案法官將台北市政府所應享有之高度專業之判斷餘地視為無物。呼籲成立不動產專業法庭,組成都市更新專股,行政法院之判決多涉及跨領域專業知識,若不具備相關專業背景,則未來如本案之違法判決將層出不窮。
整個判決都有欠缺 法院該重新思量
陳諶:新、舊案之間認定的基準是依什麼?所有更新案在進行時,案子必須經過多次的審議,委員會才會核定獎勵值,獎勵值會影響到容積,容積的變,在過去更新審議裡面是一個通例,每個案子都會變,既然是通例,為何僅本案會被認定為「變」太多?造成將來每一個更新核定了皆可被推翻?審議過程中,是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變更,「從新或從優」。並經審議委員全體同意讓實施者適用新法規,完全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適用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辦理公展,不是當事人或實施者主動要求變更,更何況本案還有回去做說明會,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當事人的利益。
台北市目前有38萬戶老舊房子,未來每年還會增加很多戶數。都更從整合到核定,十幾年的案子很多。實施者進場整合10年,突然高等法院說無效,要重頭再來。我不曉得誰有幾個10年可以浪費?高等行政法院這樣的判決,如果修正,卻說案子是新的,又得重來,變成永無止盡的惡性循環!獎勵值已經無法適用原來送件的標準,一定會被縮減,獎勵值都沒了,地主的損失可能比實施者大,有些地主年紀大,甚至可能等不到結果的那一天,如果讓都更無限制的空轉,損失如何衡量?這次的審判,對更新會有很大的震撼,大家不知道該怎麼走,對政府更新法令規定的信賴還能存在嗎?這才是最大的問題與危機。
以後更新案要怎麼進行?這麼多的當事人受到影響,應該都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法官判決中疏失、不周延。新案是用什麼標準來認定,法官個人主觀的裁量,我覺得這對整個制度來講是相當不利的。
行政機關依法施政,司法機關依法判決,本案撤銷核定,高等行政法院要明確指出市府的核定到底違反哪些法令或是行政規定?高等行政法院判定為新案,其依據為何?我們沒有看到;核心內容變動,認定標準依據為何?顯然皆未於判決中揭示。判決到底捍衛誰的利益?有什麼具體的利益?通通沒有寫出來。判決到底符不符合程序正義?有沒有兼顧到所有當事人的利益?整個判決都有欠缺。呼籲司法機關對這個判決應該重新思量。
我們要都更 擺脫「非人」的居住環境
鄭美蘭:在民國84年之際,因辦理自己家裡的建物所有權狀,發現一群被政府拋棄的孤兒,也就是民國44年高玉樹市長因拓寬台北市大馬路,公共工程拆遷五千多戶的遷建戶,分別被安置在通化街、吳興街、五分埔6個里、萬華(武城街)。四十年代的產物,遺留至今。環境窳陋,2米、4米、6米巷,4坪、6坪、8坪、10坪,有公共廁所,有看不到太陽的死巷,台北市政府無法在此做汙水下水道處理,影響都市景觀甚鉅。這些遷建戶60年來被迫住在老鼠蟑螂橫行、發生火災時,消防車無法進入、「非人」居住的窳陋環境。
20年來經歷了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3任市長,我及這些地主,努力地向政府爭取到建物(就地合法),五分埔學產地的釋放,打破日據時代至今「只租不售」的迷思,政府以當年期公告現值,比照台北市政府出售方式,還給這些遷建戶一個公道。在郝市長97年頒布「變更台北市遷建住宅基地都市計畫暨劃定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案」,因當年沒有使照、建照的3樓透天厝,對於住三(95%25的遷建基地,使用分區為住三),如果改建,根本沒有利基,所以,這個都市計畫變更是郝市長的德政。住三容積由225%25提高至250%25,期程獎勵為15%25。五分埔虎林段的更新案,是這個計畫已經走到事業計畫核定的首例。它代表著,台北市6萬坪窳陋地區的遷建戶能循著這個模式擺脫非人的居住環境。怎料行政高等法院卻因此案不到十分之一的地主,提告台北市政府,以95年已經被內政部及市政府訴願委員會駁回、遭行政高等法院判輸的一個基礎理論,罔視內政部及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就此案郝市長頒布的都市計畫變更,「從新從優」讓這些遷建戶適用,完全符合都市更新條例19條因法令變更政府訂定辦法自行修正免公展,為舊案續審。行政高等法院1317號的判決,已經越位了行政主管機關的主導權及保留原則。這個判決格外的諷刺,也是一個懲罰性的判決,否決這些遷建戶及3位市長20年來的努力,否決政府幫助遷建戶努力向上改變「非人」的生活環境而造成地主、政府、實施者三輸局面,嚴重破壞社會成本及都更體制及三權分立的行政權與司法權的分界及影響。我們感謝台北市政府已允諾讓我們持續走權變的程序,能力挺真理到底。
我本身是遷建戶,我及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20年來與這些遷建戶一起不斷努力打拚向政府爭取到土地、建物所有權及特殊的容積獎勵,我們在此呼籲,政府及行政高等法院不要忽視這股力量,因為我們有大願力,我們一定要擺脫「非人」的居住環境。我們也希望社會看到這些遷建戶的努力,支持公平與正義的我及我的公司,往後應更繼續努力奮鬥,配合政府與民間的力量,一起改造,促成6萬坪在大台北地區,20萬人在水深火熱「非人」的遷建基地窳陋居住環境,這股推動社會努力向上的進步的原動力,是需要被肯定的,我們要都更,我們要成功。我們要擺脫「非人」的居住環境。
豈可不問100多位地主 卻只有問8戶
彭炳義(住戶代表):8戶少數地主告市府,萬一真的敗訴,8戶自己會損失約新台幣一億多元。法官有問題,判決也有問題。他應該要叫我們一百多位地主去問才對,卻只有問8戶,導致市府敗訴。再來,李昭玫是反都更聯盟的發言人(本人沒有產權在此,她先生只有4坪的土地持份狀態),故意搗蛋搞臭作廢本案。本案前年都發局開都市設計審議會,一樓設計是5米2,丁局長曾允諾要如此核定,最後審議會是審議核定是4米2。
李昭玫沒產權,想要多分,故意找麻煩。不相信的話可找記者去採訪她。我當時有問都計委員,如果你有1戶要高還是低?有一天,她公公陳英富跟詹朝富、李石柱、邱獻陽還有我5人聊天,我告訴陳英富說你媳婦要求都市設計委員會說一樓只能核准3米6,已核准4米2不可以。他說不可能,還發誓說我媳婦不可能講這種話,如果有講絕子絕孫。後來回家打電話問媳婦(李昭玫),李昭玫卻說「有」,陳英富趕緊再來跟我們解釋,說只要死「我自己」就好不要絕子絕孫。由此看出這些反對的激進份子,損人不利己的行徑。
連%3f堂(住戶代表):我在此都更案基地土生土長五十多年,也當過四育里三屆里長。民國96年帶頭反對實施者,當時反對現在已贊成並支持,94年的公展版,分配是五五,被撤銷的核定版是三五(建商)跟六五(地主),住戶權益變多了,我們才沒反對。此案95年反對時,曾向市府及內政部訴院委員會訴願遭駁回,也到行政高等法院告北市府,結果敗訴。告市府的律師又把行政法院95敗訴的判決書舊案重提並引用,造成法官自由心證影響,這8戶為反對而反對損人不利己,法院判決要考慮到90%25住戶心聲,法官判決,依據到底為何?是立委立的法?還是法官自己想的?對市府及內政部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嚴重干預!以後都更怎麼做?國家也會毀掉。我希望這個案子能夠發回高等法院,保護所有遷建戶的權益。
詹朝富(住戶代表):完全因應政府法規修正,這是修改,並非變更。所以法官的判決是不對的。行政法院只聽到少數人的意見,沒有通知我們多數的住戶到法庭去表達心聲,法官完全疏忽了大家的權益。遷建戶居住環境非常窳陋,地下污水道都無法做,這樣的環境是首善之區的毒瘤,提告的8戶住戶,其實懂都更的人很少,大家都是拿香跟著拜。
李昭玫、郭月秀等提告製造假人頭案,台北地檢署、高檢署都裁定不起訴。交付審判也被駁回,都更的四個條件,樓地板面積及人數,土地面積及人數。國有地,多虧鄭美蘭幫我們爭取以當年期公告現值買到土地,且7年無息繳清,我們一面跟國產署訂立買賣契約,但國產署不肯移轉所有權給我們這些地主一定繳清總價才肯,所以我們沒辦法參與都更,變成真正地主,大家才集資買一戶,每個人持份,但完全合法買賣。如沒這樣做,都更需等7年後才能進行,此案41.71%25容積獎勵也拿不到。這些告市府的8戶當年曾告我們假人頭,並以此混淆法官自由心證,法官被蒙蔽了,這些告我們的人反而該感謝我們才對,不是到媒體放話汙衊此案,良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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