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1/01/15台財稅第30341號函
放領公地如係於本部70/07/06台財稅第35565號函發布前,已繳清地價依當期公告現值申報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再次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准以繳清地價後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之申報現值為準。
(財政部71/01/15台財稅第303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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