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9/9/1台財稅第791196361號函)
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房屋標準價格,如物價總指數有百分之三十以上增減時,應重行評定,其所稱「物價總指數」應以台灣地區躉售物價總指數為準。
(財政部79/9/1台財稅第791196361號函)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土地買賣、重劃土地、重劃買賣、區段徵收、日據繼承、道路用地、容積移轉、公同共有、整合土地、疑難處理、困難案件、地籍清理、祭祀公業、畸零土地、共有土地、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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