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1/02/18台財稅第31114號函
主旨:土地稅法第31條中所稱之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係指以每一筆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計算標準所核計之土地現值。說明:查地政機關之土地公告現值,係僅公告每筆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而非該筆地號土地之總價;且在實務上稽徵機關亦均係以每一筆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核算該筆地號土地現值之標準。為期地政與稅務機關處理一致,仍應以每筆地號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計算標準。
(財政部71/02/18台財稅第311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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