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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31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 》限制出境後欠稅處分被撤銷重核應否繼續限制出境釋疑

(財政部83/05/18台財稅第831592907號函)
主旨: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之欠稅案件,經限制出境後,該欠稅之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重核,原處分機關尚未另為重核處分前,或原處分機關對於行政法院撤銷重核之判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中,應否繼續限制出境乙節,請依說明二、三辦理。
說明:二、提起行政救濟之欠稅案件,嗣經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撤銷重核,原處分機關在另為重核處分前,應否繼續限制出境,應視最初限制出境之原因而定。原限制出境之原因,如係屬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而提起訴願者,因撤銷重核,依本部50/05/25台財稅發第03497號函及67/07/29台財稅第35047號函釋,係踐行另一復查程序,即回復為復查階段,則在稽徵機關重為復查決定前,原限制出境之原因已不存在,原限制出境應予解除,俟重為復查決定後,視納稅義務人有無繳納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並依法提起訴願,再決定是否限制出境。
三、至原處分機關對於行政法院撤銷重核之判決不服,經提起再審之訴中,應否繼續限制出境乙節,按稽徵機關雖提起再審之訴,惟在再審判決前,稽徵機關仍須受行政法院前撤銷重核判決之拘束,此時應否繼續限制出境,其情形與前述經訴願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撤銷重核,原處分機關尚未另為處分前相同,應採取相同之處理方式。
(財政部83/05/18台財稅第8315929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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