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8/04/14台財稅第880217070號函
林○○君死亡所遺留之土地,雖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由共有人單獨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後,遺產管理人始代為申報遺產稅,其分割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前次移轉現值,仍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時之公告現值為準,其原溢繳之土地增值稅並應准予退還。
(財政部88/04/14台財稅第8802170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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