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5/09/25台財稅第851917357號函)
土地使用人經稽徵機關依土地稅法第四條規定指定為地價稅或田賦之代繳人,因未依規定繳納,已就其相當於應代繳稅款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免再對其為限制出境之處分。
(財政部85/09/25台財稅第851917357號函)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土地買賣、重劃土地、重劃買賣、區段徵收、日據繼承、道路用地、容積移轉、公同共有、整合土地、疑難處理、困難案件、地籍清理、祭祀公業、畸零土地、共有土地、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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