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4/01/07台財稅第841601246號函)
主旨:貴廳所報××縣納稅義務人陳○○君死亡後所遺不動產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而所欠繳房屋稅及地價稅稅款已達限制出境標準,可否限制繼承人出境乙案,復如說明。
說明:二、依民法第一一五一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規定,公同共有財產如未設管理人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及為稽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本案陳○○君死亡後,其所遺之財產,繼承人陳○○等五人迄未辦繼承登記,如亦未設財產管理人,則陳君遺產房屋、土地所應課徵之房屋稅及地價稅,依前揭規定,應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其稅單如經××縣稅捐稽徵處依法送達且累計欠繳之稅額已達限制出境之標準,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自得限制全體納稅義務人出境。(財政部84/01/07台財稅第8416012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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