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文章

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5月20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 》國產局經管國私共有土地之處理

國產局經管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屬國私共有土地者有49,834筆,面積約1,840公頃,該等國有持分土地主要來源有1、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原經管機關辦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2、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抵繳遺產稅、贈與稅,移轉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國產局。3、該局接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其中以抵稅土地占大部分,該等抵稅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應儘速處理,處分所得依規定之成數分解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國產局表示,國私共有土地,除已有自行規劃使用計畫、他共有人擬以低於市價處分全筆土地、國有持分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以上,且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者或政策禁止處分者外,均配合民眾之需求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依有關法令規定讓售國有持分予共有人或需地者。另共有土地之處分,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國產局又表示,該局所屬分支機構針對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全筆土地案件,實務執行上,於他共有人徵詢是否優先承購時,即行評估該土地之合理價格,倘國私共有土地為可建築之空地,且其出售價格較評估之合理價格為低,該局會考量國有持分土地是否已有使用計畫,或該土地併計毗鄰之國有土地後地形方整,適宜整體規劃利用等情形後,主張優先承購。倘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即進一步向其他共有人主張國有土地之合理價格。就法律層面而言,上述規定係為促進土地利用而訂,該局本於維護國庫權益,僅能適時採取法令規定途徑主張權利,尚無法逕行禁止他共有人之處分。    連絡人:王科長彩葉          連絡電話:27515378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樹林堤防用地、淡水新​市鎮。

服務項目:土地買賣、重劃土地、​重劃買賣、區段徵收、​日據繼承、​道路用地、容積移轉、​公同共有、整合土地、​疑難處理、困難案件、​地籍清理、祭祀公業、畸零土地、共有土地、河川用地、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土地e部落 》http://178888.3cc.cc

0 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