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0/12/17台財稅字第0900457434號函
主旨:有關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致面積有增減,該筆土地嗣經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後,於再次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乙案。說明:二、本案因涉及地政機關地價改算業務,經函准內政部90/11/05台(90)內地字第9015056號函,略以:「…查目前地政業務已全面實施電腦化作業,於嗣後再辦理改算地價時,因地價系統資料庫內已查無重測前之面積,致計算重測前之前次移轉現值總價有所困難,…為顧及稅賦之公平、合理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本部認為可於土地重測成果公告確定後,對面積有增減者,其重測後土地之原地價單價,即以重測前之移轉現值總額(即重測前面積乘以重測前原地價單價)重新計算,惟因業務量龐大且地政單位人力有限,容俟本部91年度新增重測批次轉檔程式時納入此運算功能後再予執行。」是以,本案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致面積有增減,該筆土地如嗣經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因涉及地政機關地價改算之問題,且重測前面積已不在電腦檔資料中,如需人工重新計算將不易執行,尚無本部89/08/09台財稅第0890455166號函之適用。上開案件之「前次移轉現值」之計算宜循以往作法,即以重測後之面積乘上地政機關出具地價改算通知書所載之每平方公尺單價為準,俟內政部91年度新增重測批次轉檔程式時,即可解決重測前之移轉現值總額之計算問題。
三、至於本部89/08/09台財稅第0890455166號函,原係就土地移轉後經地政機關重測致面積有增減,於再行移轉時之土地移轉案件,其「前次移轉現值」應如何認定所為之解釋,因案情較為單純,尚無重測後復經辦理土地分割、合併或共有物分割等事宜,且無地政機關應重新改算地價之問題,應不致產生稽徵機關與地政機關間之單價資料不一致之情事,稽徵機關仍應本於職權依法執行。
(財政部90/12/17台財稅字第090045743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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