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1/11/06台財稅第38144號函
主旨: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時,無須辦理現值申報及課徵土地增值稅。
說明:二、依照土地稅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其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所稱無償移轉,依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本案○○○所有無人承認繼承之土地,經法院裁定歸屬國庫,非屬遺贈或贈與等方式之無償移轉,應無首揭條款規定之適用,既屬國有財產應免徵土地增值稅,自不必辦理現值申報。
(財政部71/11/06台財稅第381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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