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受益費相關問題Q:不動產移轉或經由法院拍賣而取得的土地及房屋,如有欠繳工程受益費,可否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Q:工程受益費緩徵之範圍及其有關規定如何?
Q:工程受益費如何申請更正?
Q:土地與房屋如果不屬同一人所有時,應如何分攤工程受益費?
Q:工程受益費可否分期繳納?最長可分幾期?
Q:不依限繳納工程受益費如何處罰?
Q:由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其取得產權之所有人願意繳納原所有權人已逾繳 納期限之工程受益費,應否加徵滯納金?
*工程受益費問題解說Q:不動產移轉或經由法院拍賣而取得的土地及房屋,如有欠繳工程受益費,可否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A:不可以。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六條第三項)
Q:工程受益費緩徵之範圍及其有關規定如何?
A:(一)禁建區:禁建區內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於禁建解除後由主辦禁建機關以解除禁建公文副本函送稽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解除禁建者,不得再行補徵,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施行細則第八十六條)
(二)農業區及保護區:市區道路工程之受益線及受益面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者,得申請緩徵工程受益費,於都市計畫分區使用變更後由主辦都市計畫單位以都市計畫變更副本函送稽徵機關補徵之。但自該項工程受益費開徵之日起,滿五年仍未變更為其他使用分區者,不得再行補徵,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施行細則第八十七條)
(三)被政府徵收之剩餘土地:土地被政府徵收致剩餘面積依建築法規定不能單獨建築使用時,其工程受益費得申請暫緩徵收,俟與鄰地合併使用時由主管建築機關通知稽徵機關補徵之。(施行細則第八十八條)
(四)受益土地遇到嚴重災害:受益土地遇有嚴重災害,經核定減免賦稅者,當期之工程受益費得申請緩徵,按徵收期別年限遞延之。但土地流失滿五年尚未恢復,該項工程受益費應予註銷。(施行細則第八十九條)。
Q:工程受益費如何申請更正?
A:工程受益費繳納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單後,如有左列事項申請更正者,免於先行繳納二 分之一款項: (一)單價與面積乘積,與應繳納費額不符者。(二)繳納義務人姓名錯誤者。(三)徵收標的,已於公告徵收前出售,並已辦妥登記有案者。(四)產權共有,未依持分徵收者。(五)土地與其改良物不屬同一人所有而未分別計徵,經土地所有權人提供改良物資料申報者。(六)徵收標的,確非繳納通知單所列之義務人所有者。(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一條)
Q:土地與房屋如果不屬同一人所有時,應如何分攤工程受益費?
A:土地與房屋不屬同一人所有者,其工程受益費由土地所有權人與房屋所有權人按土地與房屋之完稅價格比例分攤。(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九條)
Q:工程受益費可否分期繳納?最長可分幾期?
A:工程受益費於完工後一年內依下列方式開徵:(一)應徵費額未滿五、○○○元者乙次徵收。(二)應徵費額五、○○○元以上者,分三年六期徵收,每期相隔時間不得逾六個月,每期徵收費額不少於五、○○○元。(工程受益費徵收計畫書)
Q:不依限繳納工程受益費如何處罰?
A:土地及其改良物之受益人不依規定期限繳納工程受益費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每逾三日按應納費額加徵滯納金百分之一,逾期超過一個月,經催繳而仍不繳納者,除 加徵滯納金百分之十外,應由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 十五條規定)
Q:由法院拍定取得之土地,其取得產權之所有人願意繳納原所有權人已逾繳 納期限之工程受益費,應否加徵滯納金?
A:土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時,拍賣公告中並未註明欠繳或應繳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及逾繳 納期限應加徵之滯納金,拍定人既已承諾願代繳積欠之工程受益費,當僅應依其承諾 繳納原所有權人應納之工程受益費為限,至應加徵之滯納金,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並 無買受人應予繳納之規定,稽徵機關自仍應依同條第十五條規定向原所有權人催繳。(行政院74.6.24臺內一一五八四號函)
資料來源:全國房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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