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徵收「住宅區」土地興建國宅社區活動中心,應先變更為公共設施用地後,再行辦理
內政部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五四五九號函
查都市計畫法為土地法之特別法,行政法院七十年判字第五六八號已有明示。復查「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或撥用公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又「都市計畫範圍內得予徵收之土地,除依法辦理舊市區更新者外,應僅限於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分別為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及本部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內營字第六一六七八二號函所明定。準此,本案基隆市政府為興建海濱原住民國宅社區活動中心,擬徵收住宅區土地,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惟如前開土地確適以徵收方式取得,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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