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系統工程需使用土地之地面層全部,應依法辦理全筆土地徵收或另循其他適法方式取得
內政部八十七年一月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六一二三六○號函
一、貴府為興辦大眾捷運系統南港線松山站出入口,需使用貴市信義區信義段一小段一五二地號私有土地所屬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地面及地下第一層,擬循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將出入口需用之地面及地下第一層變更為交通用地,其餘樓層(即地下二至四層,已建築完成,屬私有大樓之停車空間)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後,就該使用空間以樓層區分所有之方式報請徵收土地部分所有權,前經本部八十六年十月十四日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略以:「…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尚難就同一建築基地之地面、地下樓層,徵收該使用空間持分土地所有權。至得否依大眾捷運法準用徵收取得地上權,…請大眾捷運系統中央主管機關交通部表示意見後再議。」二、案經函准交通部八十六年十二月三日交總八十六字第ΟΟ八五七二號函查復略以:「大眾捷運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略以:『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之必要,得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由於地面層部分似難認定有遭穿越土地之上空或地下之實,故本案似得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辦理徵收。」。另按民法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準此,本案土地如實際使用該土地之地面層全部,自應依法辦理全筆土地徵收或另循其他適法方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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