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稅務局表示,經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可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拍定人之ㄧ方於收到稅捐機關通知函之次日起30日內,持區公所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稅務局申請農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逾期申請,則無不課徵之適用。
稅務局舉例說明,民眾若於99年10月30日收到稅務局所寄發的通知函,最遲應於99年11月29日前向稅務局提出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於99年11月30日後才提出申請,因已超過30天的法定期限,則無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稅務局特別呼籲,民眾在收到稅務局的通知函時,如符合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條件者,務必儘速檢具相關文件向稅務局提出申請,避免因疏忽而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導致須多繳稅,而影響了自身的權益。
資料來源:基隆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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