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充裕自治財源,擬辦理公共造產海濱遊樂區,不得辦理徵收
內政部八十二年七月七日台(八二)內地字第八二○八一八三號函
按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國家因公共事業需要,得依法徵收私有土地。所謂公共事業,指與公眾利益有關之事業,又上開條文第八款所稱之國營事業,未包括省、縣之地方自治事業,是本案遊樂事業與上開規定未合,應不得申請徵收土地,請循其他適法途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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