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應先變更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
內政部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六○一八三一號函
關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一案,請依本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五)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九五Ο號函送研商「都市計畫地區既成道路內私有土地辦理徵收補償應依何程序辦理」事宜會議紀錄結論辦理(正本諒達)。附:內政部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九五Ο號函送會議結論既成道路如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土地,徵收作為道路使用核與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不符。惟上開屬都市計畫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使用分區之既成道路,如確有徵收作道路使用之需要,應依法先行變更都市計畫為道路用地後,再行辦理徵收,以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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