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為大幅簡化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的手續,財政部於99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904149200號令發布「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於今年起適用之:
(一)符合試算服務條件:1、98年度已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者。 2、98年結算申報中僅列報本人、配偶、直系尊親屬及子女之免稅額。 3、申報之所得均為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執行業務所得僅稿費(9B)及一般經紀人(9A-76),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未辦理營業登記,由稽徵機關依規定核算之營利所得。 4、採標準扣除額、無抵減稅額、無需申報基本稅額。 5、非夫妻分居案件。 6、非於99年度中結婚、離婚、死亡、離境等。
(二)申請時間:需於100年3月1日至3月15日,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提出申請,或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變更郵寄地址,或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作業,一經申請不適用此項作業即不可撤銷申請。
(三) 試算作業規定:符合試算服務之納稅義務人,國稅局將於4月25日前以掛號寄發試算稅額通知書及相關資料(繳稅案件-繳款書及繳稅取款委託書,退稅案件及不繳
不退案件-確認申報書),經納稅義務人核對無誤後,須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繳稅案件依該通知書所載「應自行繳納稅額金額」依規定方式繳稅;如屬退稅或不繳不退
案件,則可透過網際網路或書面回復確認試算內容及退稅方式,即完成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所呼籲,每年五月份適逢綜所稅申報期,請納稅義務人應按時辦理申報事宜,避免遺漏申報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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