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編定錯誤經移轉於善意第三人之處理原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六四六二號函
【要旨】非都市土地編定錯誤經移轉於善意第三人之處理原則
【內容】案經本部邀同司法院、法務部、經建會、農委會(以上均未派員)、本部營建署、法規會、政風處及桃園、台中、台南、屏東、台東縣政府會商獲致處理原則如次: 一、非都市土地編定錯誤已移轉予善意第三人,可否辦理更正一節,按信賴保護原則為行政行為基本原則之一,其適用之條件有三(信賴基礎、信賴表現、信賴值得保護),縱然當事人符合適用條件,但其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尚須考量公益,例如有無影響水土保持、國土保安、公共安全、環境保護等,公益如較信賴利益為重時,則信賴利益不值得保護。故非都市土地編定錯誤,可否予以更正,應考量當事人有無符合上開要件,且保護善意第三人之信賴利益,是否將造成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而定。
內政部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一一四六四號函爰予補充,如信賴利益值得保護,且不違反公益,基於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得維持既有之編定。公益如較信賴利益為重時,則應更正為正確之編定。至是否影響公益之認定,由縣(市)政府地政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單位)個案予以審認。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錯誤,對政府形象及民眾權益影響至鉅,其有行政疏失者,應依規定嚴予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如有涉及刑責,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偵辦。 三、為避免非都市土地編定錯誤,及因不法之更正編定,造成重大違失,應請各縣市政府加強督檢及各地政事務所定期實施清查,以防杜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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