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69.4.28台內地字第二一○六九號函土地法第三十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現有之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目前,在未實施區域計畫地區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地,關於土地法第三十條之執行,尚僅以田旱地目之土地為對象;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亦明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所稱耕地,指土地登記簿記載之「田」「旱」地目土地。」綜言之,依現行規定,對上項農地之移轉及分割限制,係以田、旱地目土地為執行範圍。查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其在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為田、旱地目以外之土地,事實上既難作農耕使用,且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對該等農地之使用限制,已有詳細規定,是對其移轉及分割,核無積極限制之必要,為期都市計畫內與都市計畫外農地關於土地法第三十條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執行範圍一致起見,嗣後對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除田、旱地目外,其餘土地之移轉及分割,應不適用上揭法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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