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處表示,財部81年5月20日台財稅第810158670號函釋規定,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之1但書所規定,2宗以上在同一街廓或相鄰街廓之基地同時請領建照時,經起造人之同意,將停車空間集中留設之地下層停車位用地,雖該停車場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故土地所有權人所有非坐落主建物基地之地下層停車位,若係依前開規定設置,屬依法應附設之停車空間,其持分土地併同主建物基地移轉時,可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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