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法規類號: 北市一三-一七-一00二 名 稱: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自治條例 制(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八月九日 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一00三一八0九三00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十一條(原名稱: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管制規則) 附表-臺北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容許臨時建築使用細目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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