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二一大地震及一Ο二二嘉義地震之受災地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之合法房屋因震災毀損者,其坐落基地得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九年三月六日台八九內中地字第八九七八七一四號函
【要旨】關於本部函訂非都市土地編定錯誤經移轉於善意第三人處理原則之補充規定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八六八八○號函
【要旨】九二一大地震及一Ο二二嘉義地震之受災地區,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前已存在之合法房屋因震災毀損者,其坐落基地得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內容】一、九二一大地震及一Ο二二嘉義地震造成建築物大量毀損,其屬非都市土地部分,於編定公告前,如全筆已合法作建築使用者,依本部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九項(二)說明2之規定得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如係部分合法作建築使用,則於編定公告後,亦得就其合法作建築使用之部分,依「作業須知」第九項(二)說明3及第二十二項規定,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分割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由於更正編定涉及編定前事實之認定,依照「作業須知」第二十二項及本部六十三年三月八日台內營字第五七一五Ο號函及八十七年五月八日台(八七)內地字第八七八六三五九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四七六一號函規定之意旨,應具備二項要件,即(一)編定公告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二)經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 二、茲因地震造成建物毀損甚至拆除,其原有合法建物已不存在,難以符合前述更正編定之第二項要件,茲為解決災民重建問題,酌予放寬限制,即災民原居住之合法房屋,如於地震之前合於本部頒「作業須知」九(二)說明2、3規定,因地震而毀損者,得檢具前開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政府機關核發之毀損證件(如全倒證明),並參照毀損照片或航照圖予以辦理分割及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淡水新市鎮、中和彈藥庫、三重高速公路北側、樹林堤防新生地、新莊知識產業園區。
服務項目:土地買賣土地、重劃土地買賣、買賣重劃土地、區段徵收土地、日據繼承土地、收購道路用地、容積移轉辦理、公同共有處理、整合土地辦理、疑難土地處理、困難案件處理、地籍清理辦理、祭祀公業處理、畸零土地買賣、共有土地處理、河川用地買賣、各種土地相關業務。
土地e部落 》http:// 178888.3cc.cc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