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有土地管理,加強辦理遭占用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使用補償金及出租之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欠租金催收,國產局北區處業於94年2月1日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催收中心,94年度計畫催收目標:租金催收戶數620戶,使用補償金催收戶數400戶,計畫催收總金額4億1千萬元。
北區處表示,使用補償金及欠租催收本分屬該處改良利用課及管理課的業務,因其作業內容相近,該處爰將此二業務整併成立催收中心,並指定專人負責,先期針對欠繳金額大於100萬元者,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催討,占用人倘拒不繳納者,將查封財產拍賣求償,並勸導占用戶檢証申租,以取得合法使用權,截至目前為已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30件,金額約5600萬元。 北區處並表示依國有財產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已實際使用國有非公用土地,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得辦理出租。占用人得檢具「承租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申請書」、身分證明文件、國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地上房屋在民國82年7月21日以前建築之證明文件及所有權證明文件,向該處申請承租:租金計算方式係按基地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倘係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在100平方公尺以內,得享有租金六折之優惠,如有疑問請洽該處催收中心(地址:臺北市忠孝東路4段290號大陸大樓3樓,電話:02-27814750分機1303),或利用該處網站(網址://www.npbnto.gov.tw)查詢相關承租法令資訊。
買賣區域:新莊塭仔圳、林口特定區、二重疏洪道、蘆洲北側、台北港特定區、士林社子島、關渡平原、五股洲子洋、五股新市鎮、文山老泉里、土城暫緩發展區、江子翠重劃區、板橋浮洲地區、樹林堤防用地、淡水新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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