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對承租人而言,營利事業承租資產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應採融資租賃之會計處理帳務:(一)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二)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三)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四分之三以上者。(四)租賃開始時按各期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凡不符合上列4點中任何1點者,稱為「營業租賃」。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將財產出售再租回者,出售時實際出售價格與財產未折減餘額之差額,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第5項規定,應列為未實現出售損益,予以遞延以後年度,分別以租回之條件為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而調整折舊或租金支出。
該局查核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將當年度新購買之機器設備,以售後租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辦理融資租賃,該機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為1,200萬元,出售價款為1,000萬元(即借款金額),列報出售資產損失200萬元及租賃資產折舊費用50萬元,並未依相關規定將出售資產損失列為未實現出售損失予以遞延,並按照租回合約條件調整折舊金額,乃予以調整補稅。
該局強調,資產售後租回,實質交易並非出售,不得逕行申報為當年度出售損益,籲請營利事業應注意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買賣土地/土地重劃/地產消息/政府公告/法律稅務/道路用地/文章分享》http://178888.3cc.cc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