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說明,年度中死亡之所得人所生之孳息課稅規定如下:﹙一﹚死亡日前之孳息已於生前給付者,係屬受領人之利息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二﹚死亡日前之孳息於生前尚未給付者,係屬死亡人遺留之權利,應併入死亡人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予課徵所得稅。﹙三﹚死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之所得,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假設被繼承人甲君於99年8月31日死亡,A銀行於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定期給付甲君利息所得,則A銀行在100年1月申報扣免繳憑單時,應將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30日的利息所得開立憑單;另99年7月1日至99年8月31日的利息屬於甲君遺留的權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不需填報扣免繳憑單。至於99年9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的利息所得,A銀行仍應於99年12月31日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稅款,但繼承人如果尚未辦理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前,因為該所得的實際繼承人不明,可先不用填發憑單,等到繼承人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該利息過戶或領取年度的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於給付被繼承人所得時,應注意是否依上開規定辦理扣繳及填報扣免繳憑單,如發現所得人填報錯誤時,也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憑單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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