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89年農發條例實施修法後,農地就可以自由買賣,取消了過去管地也管人的自耕農身分的認定,改以管地不管人針對農地核發農地農業使用證明,依縣府初步統計,已發出兩萬多件農地農業使用證明,農地高達四萬多筆。
由於有了農地農業使用證明在農地買賣、贈與、移轉時,不但可免課遺產稅、贈與稅、增值稅,每年也不用繳納地價稅(田賦)。因此為了避免農地在取得農用證明後作非農業使用,縣府農業局邀集相關單位及各鄉鎮市公所研商成立聯合稽查小組,針對這些已核發農用證明的農地進行稽查。
依據89.01.26配合農發條例而修正的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遺贈稅法等,只要查獲農地有違規使用的情形,如有違章建築就依建築法處罰拆除,如果沒有作農業用途,可處6~30萬元的罰鍰。如果移轉屬於贈與或繼承,而當時免繳贈與稅或遺產稅,還要依法追繳應納稅賦,並且從當期起課徵地價稅。
由上觀之,未來在不動產投資組合當中,農地仍不失為絕佳節稅標的,但建議客戶在投資之前,先了解該農地未來增值空間或自行興建農舍的各項條件是否皆符合,以及日後應符合農業使用設施,避免違章被查獲的困擾及鉅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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