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以房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應併入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除能提出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實際成本,經查明屬實者,得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外,未能提出者,以出售年度之房屋評定價格依各該年度公布之所得額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另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所屬年度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99年11月與買方簽訂買賣契約,但到100年才完成地政機關過戶登記,其財產交易所得歸屬年度應為100年,甲君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財產交易所得應主動申報納稅,否則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尚應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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