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54年10月8日台(54)內字第7292號令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佃農承買承租耕地後法無禁止其移轉之規定,本案佃農李○○承買其承租耕地後再移轉予第三人(……),政府似未便予以干預。至其所謂註銷租約一節,如經當地縣政府查明尚無違背法令之處,似應准其註銷租約。」二、應依議辦理希知照。 (按:土地法第30條業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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