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之房屋如有新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之情形,依房屋稅條例第七條規定,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移轉承典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
該局進一步表示:常有納稅義務人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俟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依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之情事,因此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可掉以輕心,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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