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69/05/22台財稅第34112號函
法院拍賣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尚非拍賣土地,其於拍定上項請求權時,應不適用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但於拍定人依據上項請求權,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時,應依當時土地公告現值,計課土地增值稅。至土地所有權人已申報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在尚未辦妥權利變更登記前,經法院拍賣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者,拍定人於拍得上項請求權據以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因該土地之土地增值稅既已繳清,拍定人會同原土地所有權人辦理移轉登記時,自無須重行辦理申報土地現值及重複繳納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69/05/22台財稅第341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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