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83/08/29台財稅第831607645號函
主旨:關於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糾紛,當事人於糾紛未解決前申報移轉現值,其土地增值稅之計徵,以重測前之面積及土地標示為準。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6/08/16台(83)內地字第8309976號函復略以「『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無異議者,即屬確定』。『重測期間發生界址糾紛尚未解決之土地,應按重編之段別、地號,將原登記簿內之記載資料,除標示部『面積』資料外,轉載於重測後登記簿。標示部備考欄註明『重測前面積○○○』及加註『本宗土地重測界址糾紛未解決』字樣,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該土地俟界址糾紛解決後再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及換發書狀』,為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25點、第33點所明定。本案○○○先生所有營盤邊段○○地號土地,於82年經重測編為新生段○○地號,因重測界址糾紛未決,面積尚未確定,在糾紛未解決前申報移轉現值,其計徵土地增值稅宜以重測前面積及土地標示辦理」,本部同意內政部上開意見。
(財政部83/08/29台財稅第83160764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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