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4/03/25台財稅第13549號函
數人共有多筆土地經共有人協議或法院判決分割,由各共有人各取得其中1筆或數筆者,如分割後各人所取得土地之公告現值與分割前不同,土地價值減少部分,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至分割步驟,如經全體共有人之協議,得1次辦理分割登記,無須分別訂立分割契約書並提出申請。
(財政部74/03/25台財稅第135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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