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第28之1條(捐贈學校、社福機構免稅)
主旨:財團法人私立○○幼稚園,非屬土地稅法第28條之1所稱依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其受贈土地應無該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說明:二、私人捐贈土地供私立學校使用者,除應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各款規定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後段規定,該私立學校尚須係依照私立學校法之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者,始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本案財團法人私立○○幼稚園受贈土地,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經函准教育部83/03/17台(83)國013848號函略以:經查幼稚園之核准設立係依據「幼稚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準此,該幼稚園既係依幼稚教育法規定核准設立,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學校仍屬有別,其受贈土地即無法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83/05/09台財稅第83159372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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