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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4月9日 星期六

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有關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六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果納稅人仍然有其他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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