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6/08/23台財稅字第09604541480號函)
主旨:高速鐵路建設全線場站、維修基地及路線等用地,得否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4項規定免徵地價稅疑義案。說明:二、依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標準第4條規定:「民間機構參與本條例第5條所獎勵之重大交通建設,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減免標準如下:一、在興建或營運期間,路線、交流道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飛行場用地全免。二、在興建期間,前款以外之交通用地,按千分之十。稅率計徵。」。臺灣南北高速鐵路建設計畫如係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規定辦理,其交通用地之地價稅可依上述規定申請減免。另申請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減免地價稅,依該規則第6條規定,應以其土地使用合於該規則所定減免標準者為限。臺灣南北高速鐵路建設計畫所需基地,非屬該規則第7條第4項所定減免範圍,尚不得比照該條文規定免徵地價稅。
(財政部96/08/23台財稅字第09604541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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