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辦理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如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於辦竣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規定。
該局指出,因繼承而取得的土地不須課徵土地增值稅,而繼承之土地於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的土地公告現值作為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基礎,其土地增值稅已減輕,故繼承也屬於移轉發生原因,不算重劃後首次移轉,所以,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的土地,已不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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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中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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