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79/04/07台財稅第790081110號函
土地所有權移轉,於訂立土地買賣移轉契約並申報現值完納土地增值稅後,因涉訟經法院判決確定,由權利人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申請登記時,前經內政部78/02/16台(78)內地字第675874號函釋,應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及第47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由權利人另行申報其移轉現值。至重行申報現值所計徵之土地增值稅,得就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抵繳,如有差額稅款,再行補繳。
(財政部79/04/07台財稅第7900811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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