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後「不良債權」成為房地產炙手可熱的商品,投資客的最愛。當銀行面臨這些呆帳在無法催收下,往往會以呆帳之一定成數的金額,將這些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由於部分不良債權之標的物市場價格還不錯,遂吸引起一些投資人的目光,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擔保債權之抵押物,法院於拍賣抵押物時,投資人以自己名義拍定,並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得抵押物,嗣後再將標的物出售或自用,從中賺取差價;但是投資人容易忽略所得稅法中相關的課稅規定,漏報這筆財產交易所得,致遭受國稅局的補稅及罰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97年12月間籌資3,0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一批不良債權5,000萬元,由資產管理公司將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讓與甲君,嗣甲君於99年1月間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這批不良債權之抵押物,甲君並以法院拍定價格4,500萬元承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並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則甲君應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6年函釋規定,按法院拍定價格4,5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3,000萬元後之利益1,500萬元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每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所得,倘有屬於以前年度交易而尚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即可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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