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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行政院六十二年五月四日台(六二)內字第三九三四號函
內政部邀集財政部等有關機關對本案會商結論:一、本案據台北市政府工務局、財政局暨臺灣省政府建設廳、地政局出席會議代表說明,主要計畫道路雖尚未開闢,但細部計畫道路業經完成,且有原既成道路,可資接通行駛貨車者,均經依照行政院臺(五三)內字第八二Ο三號令釋,勘劃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改課地價稅有年,如依照行政院台(六十一)內字第七一四六號令釋示辦理,則上開地區均應改劃為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並應將已課地價稅退還,改課田賦。茲以此諸地區既可通行貨車,如排水及裝設水電亦無問題,為期促進都市建設並使稅負公平,避免土地壟斷投機,擬請仍准列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二、與會各機關代表研商結果,咸認行政院暨臺(六十一)內字第七一四六號令第二項所稱「主要計畫道路尚未開闢,細部計畫道路僅局部完成之地區,雖有非計畫道路之原既成道路可資接通行駛貨車,依前開院令釋示,似尚難確定為該項公共設施業已完成。」一節,似係指該尚未開闢之主要計畫道路兩側土地公共設施尚未完成而言。至其業經完成之細部計畫道路兩側土地,仍得依實際情形劃為公共設施已完竣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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