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 六十年五月十七日 台(六十)內字第四三八七號令
一、經交據內政部會商司法行政部議復稱:「查國家為行政行為之損失賠償,如無成文法與習慣上之依據,應根據公平合理之原則辦理,本案台北市政府原呈以市民黃林彩雲申請補償土地徵收不能建築之設計費損失一節,應由該府查明實情依照上開原則自行認定予以適當之處理。」二、應依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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