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不動產移轉納稅義務人應於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天,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舉例言之,張三於100年2月14日訂立買賣契約,依規定應於買賣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即100年3月15日前申報契稅,但張三遲至100年3月21日始辦理申報,已超過規定申報期限3日而未滿6日,如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100萬元,則張三除了應繳納本稅6萬元(100萬*6%)外,尚須按本稅加徵計1%即600元(6萬*1%)之怠報金。
有關申報契稅之起算日,該局提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如為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者,係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者,以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向法院標購拍賣之不動產者,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為起算日;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則以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滿30日為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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