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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重劃土地 享兩大優惠 - 工商時報

2011年4月2日 星期六

對優先購買權之阻撓

對優先購買權之阻撓
【提問照錄】
請問賣方以多數決出售公同共有土地予第三者,共有人之一於法定期限內主張優先購買權,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後,他共有人是否仍有優先購買權,如果仍有優先購買權,則此優先購買權是否及於未主張優先購買權之共有人? 
還有買賣雙方解除契約後另立新契約,提高價格,他共有人再次主張優先購買權,則此次之優先購買權可否對抗前次之優先購買權,若他共有人不再主張第二次之優先購買權,仍能以前次優先購買權承受此土地嗎?
【阿峰說】
共有人以多數決出售共有物予第三人並依法通知其他未同意之共有人,經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其買賣契約轉換如下:
甲契約:同意出售共有人與第三人間==失效
乙契約:同意出售共有人與未同意出售但主張優先購買權人之間
因此,甲契約解除之後,應辦理乙契約過戶,然而,原同意出售之共有人於他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後,解除甲契約另立價格較高之丙契約(買賣雙方當事人與甲契約相同),企圖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或迫令原來之優先購買權人提高購買價格,或阻撓乙契約之成立,吾人以為,此等行為違反誠信原則,或構成權利濫用...
 
以上為個人淺見,請自行酌參( 引用阿峰部落格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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