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君詢問,其於80年購買農地,至今仍做農業使用,現欲出售予某家公司,是否能依照相關規定,調升原地價,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 中華民國89年1月6日 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值增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上開條項規定之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出售土地予法人者,合於上述規定者,仍得依上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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