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縣市政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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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公告
各區所未辦繼承登記列管土地及建物清冊 本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查詢系統(開新視窗) |
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縣市政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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