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申請登記,逾期仍未申請者,由縣市政府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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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度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公告
103年未辦繼承土地及建物公告單
103年未辦繼承登記案件公告一覽表
各區所未辦繼承登記列管土地及建物清冊 102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101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100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099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098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097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096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088-095年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滿15年已移國產署未辦繼承列管清冊 本市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查詢系統(開新視窗) http://www.landntpc.gov.tw/OIBSY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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