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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今(8)日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繼承人得按應繼分領取土地價金的規定,修正草案近期將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希望更能夠保障土地權利人權益及活化土地利用,達到地籍清理的目的。
內政部今(8)日部務會報通過「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繼承人得按應繼分領取土地價金的規定,修正草案近期將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希望更能夠保障土地權利人權益及活化土地利用,達到地籍清理的目的。
為解決台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總登記遺留至今土地登記權利內容不完整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的地籍問題,內政部制定「地籍清理條例」,並自97年7月起進行全面清查,推動至今已重新辦竣登記6萬4千餘筆土地,依103年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地價值約1400億元。
內政部指出,就土地權屬不明的土地,例如以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等名義登記的土地,若權利人未能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直轄市、縣(市)政府已依規定陸續代為標售,並將土地價金存入保管款專戶,或經二次標售仍未能標出而囑託登記為國有,權利人得自價金儲存之日或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不過,有部分民眾反映,如權利人死亡,礙於繼承人人數眾多或部分繼承人行蹤不明等原因,無法會同申請,內政部此次特別修法,增訂繼承人得按應繼分領取土地價金,以維護土地權利人權益。
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地籍清理工作發現土地登記簿仍有許多所有權人持分登記為空白情形,影響所有權人處分或貸款融資,因此也增訂更正持分的清理規定,以促進土地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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