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老翁生前負債七百多萬,四名子女拋棄繼承,未料老翁去世不久獲千萬元土地徵收款,子女聲請撤銷拋棄繼承遭駁回,改主張未成年孫輩應有繼承權,終打贏官司,保住千萬遺產。
張家的委任律師邱顯智指出,勝訴的關鍵在民法保護未成年者權益。張翁兒輩拋棄千萬土地徵收款時,將孫輩包括在內;但這造成孫輩的利益損害,屬「不利益處分」,違反民法一○八八條規定,因此認定張翁兒輩幫孫輩代理的拋棄繼承無效。
不過,張家孫輩雖討回阿公土地徵收款,但也繼承了阿公七百多萬債務,在償還阿公債權人後,實際只拿到三百多萬元。
住台中霧峰的張姓老翁名下有筆土地,被市府公告為公共設施保留用地,時間長達五十年,一直未公告徵收。前年三月十四日老翁去世,隔天市府公告徵收,但家屬未馬上收到徵收公文,不知此事。
張翁兒輩認為老翁名下雖有土地,但不知何年何月才被徵收,且心想即使徵收最多也只有幾百萬元,算下來負債大於資產,因此在同年三月十八日,連同孫輩在內,一起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後來得知老翁土地被徵收,徵收款達千萬元,趕緊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主張繼承權存在,但遭駁回。
家屬找律師打官司,委任律師邱顯智表示,他將提告主角由兒輩改為孫輩,主張兒輩代理六名孫輩拋棄繼承的處分是「不利益」處分,依民法規定,拋棄繼承無效,孫輩仍有繼承權。
台中地院判決指出,張姓老翁的兒輩誤判張的負債大於資產,幫孫輩拋棄繼承,造成孫輩利益受損,違反民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護」原則,因此無效,判孫輩有繼承權。
民法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法,對未成人繼承債務採全面保護主義。民法第一○八八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立法精神是保護未成年者,避免未成年人的父母,藉由管理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之便,不當處置該等特有財產,造成未成年人利益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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