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登記為夫、妻名義之共有土地,一般民眾誤以為其地價稅僅由夫妻一方提出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申請,夫妻皆可適用。 地方稅務局特別指出,土地稅法規定,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期)地價稅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開始適用。是以登記為夫、妻個別名義之所有權,其房屋未供出租、營業使用且由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時,夫妻雙方均得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及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影本等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夫妻持分共有土地方可同時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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